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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意见

  六、完善教师教育体系,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27.完善教师教育体系。构建并逐步完善以现有师范院校和教师进修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共同参与、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相衔接的教师教育体系。制定适应实施素质教育需要的师资培养标准与课程计划,加强教学实践环节的教育培训。整合并充分利用教师教育资源,建设开放式的教师教育网络,探索网上招生、培训、考试的继续教育模式。
  结合实施《教师资格条例》,以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为重点,紧密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对教师业务知识、教学能力的新要求,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开展全员培训。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7%至10%的附加编制内安排一定编制用于保证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为部分特级教师建立专门工作室,总结、宣传、推广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优先、优惠培训农村边远地区教师。
  28.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到2005年,全市20%以上幼儿教师、60%以上小学教师达到大专学历,80%以上初中教师和全部高中教师达到本科学历;小学、初中初任教师达到本科学历,高中初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人数和比例有较大增长。
  29.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区(县)教一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加快校长职级制改革。
  融通使用各类学校师资。各区(县)建立可跨校流动的骨干教师人才库,改变骨干教师学校、单位所有的状况,市级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可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调配,亦可跨校承担教学科研指导任务,实现优秀师资的资源共享。实行干部、教师轮换交流制度,各区(县)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交流计划,对师资薄弱的学校要确定对口支援校。
  中小学校长及骨干教师的收入分配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提高山区教师津贴标准。
  30.积极稳妥地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健全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聘任办法,推行岗位工资制,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在编制定额内、经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有教师资格的优秀人才到学校任教,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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