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管力度。农村教育费附加由乡(镇)政府组织征收和管理。没有落实具体征管部门或单位的,由区(县)政府加以明确。严禁通过学校向学生和家长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
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捐赠者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捐助基础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逐步完善非义务教育的成本分担机制。要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完善调节机制。进一步健全贫困生奖、贷、助学金制度,提高普通高中宏志奖学金的奖助比例,保障弱势学生群体受教育的权利。
积极利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手段筹集资金,加快基础教育发展。同时,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对专项经费的立项、审批、执行进行严格管理,建立教育专项经费的文本合同制度,努力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5.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清理中小学财务帐户,设立中小学财务结算中心。建立治理中小学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检查和社会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6.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普通高中教育在继续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大力吸引社会投资,努力扩充优质教育资源;学前教育以政府举办的幼儿园为示范,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
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办学合法所得,在留足学校发展资金后,可适当安排经费奖励学校举办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审核其办学资格和条件,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7.积极稳妥地进行公办中小学运行机制的改革实验。在保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前提下,可利用中小学结构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新建学校和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等,进行中小学运行机制改革实验。市教育行政部门抓紧制定本市公办中小学运行机制改革实验管理办法,积极推动体制创新,规范办学行为,确保教育体制改革健康发展。
8.做好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流入地管理为主,通过安排在公办中小学借读,到用富余校舍及师资条件开办专门学校等多种方式,保证在京合法居住的流动人口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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