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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意见

  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注重0至3岁儿童早期教育,逐步实现托幼一体化,完善依托社区的学前教育网络。
  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制订并实施新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提高办学整体水平。突出农村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地位,保障其持续健康发展。
  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普通高中教育的需求。进一步扩大普通高中特别是优质高中的教育供给,以示范高中建设带动高中教育整体发展,使优质高中招生规模占到年度高中招生总额的70%以上。提高农村普通高中招生比例。
  充分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入学率、保留率达到或接近健全儿童、少年的水平,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需求。
  在保证高中阶段教育充分供给的基础上,分期分批逐步实现十二年义务教育。
  二、改革与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办学体制
  3.完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确保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分级管理责任的落实。市政府加强对基础教育的统筹规划,宏观调控,政策引导,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推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订新的办学条件标准,加大对基础教育的财政调控力度,促进中心城区、城镇地区和农村地区基础教育协调发展。区(县)政府对辖区内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负主要责任。要认真搞好中小学的统筹规划、结构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加强对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管理,统一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乡(镇)政府要承担本地区相应的义务教育办学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筹措教育经费,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切实提高教师待遇。农村地区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各级政府和组织都有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动员适龄儿童入学的责任。
  4.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基础教育投入体制。根据中小学实际公用经费支出情况和发展基础教育的新要求,调整本市普通教育事业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制定九年义务教育投入保障办法,依法保证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市级财政要通过以市级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安排专项经费等方式,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支持,特别要向经济实力较弱地区适度倾斜。区(县)政府要确保财政用于中小学教育事业费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市级财政用于教育的转移支付资金要专款专用,按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分年度实施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学校,保障中小学教育教学正常运转。中小学杂费收入全部用于补充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从2001年起,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发放由区(县)政府统一管理。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中小学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相应的校舍建设资金。乡(镇)、村对新建、扩建校舍所需土地,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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