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汕头市立法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3月4日通过,2001年3月2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5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4月4日
汕头市立法条例
(2001年3月4日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1年4月15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计划的编制和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四章 法规的备案、修改、废止
第五章 法规解释
第六章 立法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立法活动,是指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根据立法权限制定、修改、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法规(以下简称经济特区法规)和汕头市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地方性法规)的活动。
第三条 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原则:
(一)遵循
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二)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原则:
(一)不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