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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四号)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已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2月10日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2000年11月30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御、减轻洪水灾害,加强防洪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防洪日常管理工作由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建设、交通、市政、规划、土地、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防洪责任制的分工,负责有关防汛抗洪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全市防汛抗洪必须严格按照武汉市防洪预案执行。防汛抗洪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 全市防汛工作按以下水位级别进行部署:
  (一)武汉关水位超过设防水位,但尚未达到警戒水位期间,市、区防汛的具体工作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武汉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全市防汛工作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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