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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失效]

  第九条 体育经营申办者领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体育经营许可证》后,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后,发给从业证书,方可从业。
*注:本条中关于“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9日)废止。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接受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体育经营者必须按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内容、时限、地点进行体育经营活动。确须变更体育经营内容、时限、地点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体育经营者更换或新聘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维护体育经营活动秩序,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必须有明确警示,并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和体育经营活动场所进行赌博、渲染暴力、淫秽色情、封建迷信、销售违禁药品等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 体育经营者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违法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体育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体育经营资格者提供体育经营活动场所。
  第十八条 体育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体育经营场所,不得侵占、破坏体育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不得非法向体育经营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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