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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邯郸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邯郸市商品市场管理规定>、<邯郸市食品工业企业管理条例>、<邯郸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6月6日 实施日期:2005年6月6日)废止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邯郸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4月18日

            邯郸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2000年12月21日邯郸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维护体育经营市场秩序,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体育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营利性体育经营活动:
  (一)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渡假村、体育场(馆)和其他有固定体育设施的场所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体育竞赛、体育表演、体育健身、体育健美、体育娱乐活动;
  (三)体育技术培训、体育指(辅)导、体育技术咨询、体育信息服务;
  (四)体育经纪活动;
  (五)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体育经营活动所涉及的体育项目,应当是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或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以及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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