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济南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1年2月2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与公布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保证地方性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体现公平、正义和效率。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避免重复上位法已有的规定。
  第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第七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的事项;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