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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或者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并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印发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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