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专职督学。专职督学包括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兼职督学,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兼职督学享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权利。
任命专职督学和聘任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
第八条 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教育督导职权的人员,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四)从事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七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管理、组织协调能力。
第九条 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在教育督导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被督导对象的工作汇报,列席其有关会议,参加其教育、教学活动;
(二)调阅有关的文件、档案、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进行个别访谈、调查、测试;
(四)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五)对被督导对象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六)对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听取处理结果的报告;
(七)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在教育督导中,应当主动出示《督学证》,遵守国家的
督学行为准则。
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在教育督导中与被督导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
综合督导是指对一个行政区域的教育工作或一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全面、系统的督导。
专项督导是指对一个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的单项或几项教育内容的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