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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失效]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或以其他手段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生产资料、贷款和社会服务等,应与其他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其生产、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依法以自己财产在国内外投资,兴办企业,组建公司、企业集团等;可以按照自主的原则,依法承包、租赁、收购、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依法自主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和工资数额,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使用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和补偿。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有权自主销售产品,任何行业、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得对其采取封锁、限制等歧视性措施。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可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进行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按规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第十三条 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和私营企业的名称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人员,可以直接向技术职称评审机构申请参加技术职称评定。对通过资格考试或者评审的,有关评审机构应按规定颁发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各类科技计划立项和科技成果奖。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可依法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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