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禁止在草海保护区域内狩猎、毁草、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
第十七条 禁止在草海保护区域内围海造田、造鱼塘,网箱和栏网养鱼。
第十八条 在草海实行休渔期制,在休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草海捕捞。具体休渔期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
禁止使用拖网、帘子等毁灭性渔具。
禁止炸鱼、毒鱼和电力捕鱼。
第十九条 在草海从事渔业生产的,必须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捕捞时必须按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方式、水域、时限、渔具、捕捞量进行作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或转让。
第二十条 禁止机动船只进入草海水域。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各种鸟类的保护。严禁猎捕、买卖、毒杀各种鸟类。
第二十二条 加强草海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在保护草海良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统筹兼顾群众生产、生活。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建或拆除,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和捕捞工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没收该机动船只,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