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开展草海保护利用的国际合作;
(七)建立健全草海保护和利用的档案。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草海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搞好草海的保护治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草海保护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草海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 对保护治理和合理利用草海资源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给予奖励:
(一)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
(二)保护治理草海水质,防治水污染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在草海保护治理范围内开展植树造林、种草、防治水土流失、维护生态平衡成绩显著的;
(四)保护林木、草坡、珍稀鸟类和水产资源作出贡献的;
(五)抢救珍稀动植物有功的;
(六)为草海的保护治理与合理利用引进项目、资金成绩显著的;
(七)在草海保护治理中从事科学研究取得重大成果的;
(八)对破坏、污染草海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检举有功的;
(九)对开展草海保护利用国际合作成绩显著的;
(十)其它保护和改善草海生态环境成绩显著的。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草海生态环境和自治资源的保护,加大治理力度,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海,逐步恢复原有水域面积。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大环海林带、水源涵养林、防护林、风景林和草海排污沟建设投入,保护草海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草海保护区域内植树、造林、护林、绿化,搞好水土保持。统一规划营造的林木、花草,谁投资谁受益。
第十三条 实行综合治理,推广生态农业,逐步减轻农业生产对草海水体的污染。
第十四条 草海保护区域内未经批准不得兴建工程项目和私人住宅,对原有的污染项目,限期整改或搬迁。
第十五条 禁止在草海保护区域内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排放废油、污水和废气;弃置畜禽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