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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3日)废止

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2001年1月8日玉屏侗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下列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
  (一)依法设立的基金,提取的各种附加费及财政部门集中管理未纳入预算的资金;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所属单位、团体按比例分配上缴的各种资金;
  (三)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规定募集的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
  (四)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管理部门统一对自治县预算外资金实施管理。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存入自治县财政管理部门在指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先存后用,先缴后拨,专户储存,监督使用。
  第八条 自治县内各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管理部门做好预算外资佥帐户的管理工作。未经财政管理部门审核、人民银行批准,各商业银行不得为各部门和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预算外资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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