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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1修正)[失效]

  用户新装内部用水管道竣工后,必须进行冲刷消毒,经城市供水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水质检验合格,方能联网供水。
  未经批准,用户内部用水管道不得穿越城市道路。
  第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道直接连通。
  安装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报经城市供水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 自备供水设施不得擅自与城市供水管道连通,确需连通的,必须经城市供水单位审查同意。
  自来水用户卫生设施和使用、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内部用水管道,应当采用间接方式取用自来水,不得与城市供水管道直接连通。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维修养护,确保完好、安全运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城市供水单位应及时抢修,在修复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正常供水。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时,应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一般采用不停水作业。确需停水作业的,应提前二十四小时把停水的起止时间通知用户。
  因紧急抢修故障,可以先抢修再补办有关手续。
  城市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配合,不得干扰、刁难。
  第二十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表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植树和其他危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在安全保护区附近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按城市供水单位的意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新建其他地下管线与已建成的供水管道并行或垂直交叉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可能影响供水管道安全或者需要移动供水管道的,应征得城市供水单位的同意,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报废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严禁损坏、盗窃和擅自启闭、移动城市供水设施。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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