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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1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1993年8月27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1996年10月31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修改 2000年10月2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下同)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为人民生活和生产服务、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供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现代化建设。
  第五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的统一调度,归口管理本市市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市自来水公司是城市供水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城市供水单位),负责自来水的生产、供应,管理城市供水设施,并根据本条例规定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行使城市供水管理职能。

第二章 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包括为城市供水的地表水水源地、沉沙池、引水渠、泵站、输配水管道、净水厂、水源井、配水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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