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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10月26日通过,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4月13日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0年10月2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下同)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的统一调度,归口管理本市市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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