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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三)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四)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及实际需要出发,突出地方特色;
  (五)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审议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实行统一审议制度。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是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机构。

第二章 地方立法权限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河南省地方性法规,需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立法法》规定应由国家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八条 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或补充,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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