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1年1月12日通过,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4月13日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2001年1月12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立法权限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立法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立法坚持下列原则:
(一)遵循
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
(二)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与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河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