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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
四十二条
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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