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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应当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依照程序报请验收。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好给水、排水、供电、消防、避雷、邮政、通信、通道、通风,采光等关系,并保持合理间距。
  城镇规划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侵占公用道路和其他公共用地。
  第十九条 不得在规划的道路和公共用地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修建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手续,使用期满或者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无条件拆除,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二十条 城镇规划区内修建道路和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危害城镇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城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需要拆迁原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给予安置或补偿。

第三章 城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镇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确保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市容美观,环境整洁。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确需在道路内新建、改建管线,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在作业范围内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道路原状,或者交纳修复费。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在城镇规划区内从事经营性的采石、挖砂、取土,需要采石、挖砂、取土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压地下管线和占用供电走廊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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