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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0年11月30日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29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县的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加快城镇化步伐,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镇建设区和因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城镇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应当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做到布局合理,规划科学,功能健全,环境整洁,成为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城镇建设的投入。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镇建设,谁投资谁受益;投资者享受自治县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自治县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县的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镇规划及建设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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