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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将《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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