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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管理条例

  (一)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检查和行业管理,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凭票游览的景点必须配备地方导游人员,对游客引导讲解,并保证服务质量,全程游览,不得随意减少项目或缩短线路;
  (三)门票价格要合理,无特殊价值的应做到一票通行;
  (四)景区、景点入口处的醒目位置要设置游览示意图,主要游览点必须有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的中、藏、英文说明牌及引导标牌;
  (五)景区、景点内开展的文化娱乐活动,内容要健康,注重弘扬优秀的民族文化,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第二十一条 对旅游景区实行定级制度。自治州、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景观内容、接待规模、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治安卫生状况及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等方面的条件,对本地旅游景区、景点提出评定等级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申办旅行社必须具备国务院颁发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项条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第二十三条 旅游饭店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要按照国家要求,经岗位培训取得任职资格或上岗证后方可任职就业。
  第二十四条 新建涉外旅游饭店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立项,设计施工。
  第二十五条 旅游饭店的经营者申请接待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者,应当经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自治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取得临时涉外资格,方可从事旅游涉外接待业务。星级饭店的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旅游团队接待实行定点管理。具备条件的旅游景区(景点)、运输、餐饮、住宿、商店、文化娱乐、医疗、旅游商品生产的旅游经营者可提出定点经营申请,经自治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领取旅游定点标志牌后,方可接待旅游团队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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