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管理条例

  (二)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突出当地民族、民俗特色,维护自然生态平衡;
  (三)旅游景区、景点的发展规模、开发程度和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应当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基本适应,并为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四)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应当充分论证,科学评价景区内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景点特色,避免盲目、重复建设。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应当符合自治州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本地旅游资源开发规划,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立项。工程建成后,应由旅游等有关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第九条 旅游资源开发要根据规划搞好项目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齐全的配套建设方案,并应把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旅游商品的设计与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去开发。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十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要求,并做好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开发区、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设施并从事经营活动的,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如下优惠和扶持:
  (一)在自治州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可有偿使用土地40年。期满后继续使用的可依法申请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其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及其他设施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二)凡在自治州投资新办旅游企业,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土地出让金优惠10%,投资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土地出让金优惠20%,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优惠30%。兴办合资合营项目,法人和自然人以土地作价为出资条件的,按确定地价的60%-70%计价。
  (三)在自治州投资从事旅游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第四年至第五年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工作领导机构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重大问题,并应安排旅游发展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逐年增加,专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公益性旅游项目建设。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