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管理条例
(2001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业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创造优良的旅游发展环境,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甘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自治州旅游业的管理工作;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计划、建设、工商、土地环保、林业、草原、公安、交通、民族宗教、文化、卫生、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民族地区资源优势的实际出发,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特别是纳入西部大开发的总体规划,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扶持旅游业的发展。
第五条 鼓励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支持民族旅游商品的研制与开发。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参与各类经营活动。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州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辖区的发展规划,由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编制旅游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开发与保护旅游资源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