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失效]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除登记注册主管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吊销。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相互配合,依法制止、查处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投诉、提起诉讼的,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及时依法受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法改变私营企业经济性质,禁止非法平调和侵占个体、私营经济财产。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登记的字号、名称、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对盗用、滥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的字号、名称、注册商标等侵权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及以各种形式非法强制服务收费、强行推销商品。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走私、贩私的;
  (二)偷税、抗税的;
  (三)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四)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规定或卫生标准的商品的;
  (五)生产或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的;
  (六)销售过期、变质、失效商品的;
  (七)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的;
  (八)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
  (九)采取贿赂手段销售或购买商品的;
  (十)贬低、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信誉和声誉的;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