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3日)废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2000年4月2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促进本州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州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规划,制定优惠政策,改善经营环境,引导开拓市场,大力扶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生产,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扶持、帮助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发展当地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干预、侵犯。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二)有登记名称专用权和知识产权;
  (三)有核准范围内的自主生产、经营权;
  (四)依法行使劳动用工权;
  (五)国家实行价格监审商品外的商品自主定价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