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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乡设镇、乡镇合并中有关问题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乡
 设镇、乡镇合并中有关问题的决定
 (2001年1月17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调整乡镇设置工作情况的报告》,为了保证在撤乡设镇、乡镇合并过程中的选举等工作依法进行,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撤乡、民族乡设镇后,行政区划未变的,原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改为镇人民代表大会,原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名称来改变的沿用原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届次,名称改变的从第一届开始计算。
  二、新组建的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划变动较大的,依法重新确定代表名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均从第一届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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