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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主要内容。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其内容要求可以适当从简,但是应当说明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四十七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有关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四十九条 发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批准和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公告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大连日报)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的,必须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也可以直接分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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