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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经其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章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该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即交付全体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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