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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本溪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于2001年1月16日由本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同时废止。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二00一年四月一日

           本溪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
  (2001年1月16日本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
  第五条 制定地方牲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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