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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包叙定
                           二00一年七月十日
           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机关或者使用政府财政经费的其他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和编制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五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并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二)举办单位为国家机关或者使用政府财政经费的其他组织;
  (三)开办资金为国有资产;
  (四)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并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团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馆、所、室、台、站、社、团、队、园、中心等。名称应反映机构的地域位置或隶属关系、基本业务内容或者工作性质。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外,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职能。
  第八条 设立事业单位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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