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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西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王小青
                          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
             西宁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燃气工程(含燃气机动车加气站)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作为能源供应城市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第三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有关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工商、公安消防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同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
  瓶装燃气供应点的设置,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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