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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消防通道的;
  (二)占用防护林带、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地区、公路两侧控制区、河道两侧通道、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水源保护区、电力通道和设施保护区以及占压地下管线等的;
  (三)影响机场净空控制和微波通讯通道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设计项目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再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半年内不受理其设计项目。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应当查验该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或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再次违反上述规定的,两年内不受理其施工项目。
  第十二条 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同时又违反建筑、勘察设计、施工和户外广告设置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分别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土地、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建设施工手续、房屋初始登记手续时,必须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一书两证”。对没有“一书两证”或者擅自改变“一书两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不得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手续和证书。
  供水、供电、供气、市政等部门和单位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时,必须查验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拒不接受查处的违法建设单位,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对其违法建设中断施工用水、用电、通信等服务。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卫生、环保、公安、文化、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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