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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的领导职数一般为正职1名、副职1至3名。个别机构根据其主要职能和人员的数量定额,可适当增加领导职数。
  市政府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根据工作需要,按正职1名、副职1至2名确定。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行政机构在编制内补充工作人员,应当申报使用编制计划,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行政机构编制使用计划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市政府行政机构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政府行政机构应当在每年年末向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供其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行政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建议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的;
  (二)擅自设立派出机构的;
  (三)擅自扩大或转移职能的;
  (四)擅自提高机构规格的;
  (五)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或加挂牌子的;
  (六)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的;
  (七)其他违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的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第三十条 使用行政编制、参照行政机构进行管理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其机构设置和编制确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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