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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四条 市政府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按行政机构职能调整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处级内设机构,一般不再设立科级内设机构。
  第十六条 市政府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按内设机构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增设市政府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增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增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处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
  (四)增设机构的编制和来源。
  第十八条 撤销或者合并前款所列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
  第十九条 市政府行政机构及其处级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的级别和职能相称。
  市政府行政机构及其处级内设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名称;确需更名的,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二十条 市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依据职能配置和职位分类,按照精简的原则确定。
  前款所称编制,指行政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在市政府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
  市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
  (二)机构领导职数和处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方案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市政府行政机构在编制内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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