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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献血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献血办法>的决定》(2004)(发布日期:2004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修改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南京市献血办法》已经2000年12月1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二00一年一月五日  

南京市献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动员和组织公民无偿献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简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和医务人员率先献血。
  第四条 本市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负责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血液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财政、物价、教育、公安、工商行政、劳动和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本市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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