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三)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和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二十六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第二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申请书内容不齐备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齐。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和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请求。
  第二十九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第三十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并说明回避理由。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后5日内提出。
  第三十一条 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其他仲裁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仲裁委员会委员需要回避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主任、副主任需要回避的,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委员会对于回避申请,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仲裁员未被决定回避之前,不得自行停止仲裁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