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8日)修改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国强
二00一年一月十五日
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和混凝上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局分别是本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管理和预拌混凝土管理的具体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对散装水泥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应使用预拌混凝土:
(一)砖混结构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框架结构或全现浇结构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二)结构混凝土使用量达到3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