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哈尔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子发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宗璋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
森林防火条例》和《
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管理。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推广和运用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的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市长、县(市)长、乡(镇)长,对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检查。
林区各部门、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森林防火负责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监督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第六条 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由市、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森林防火经费政府投资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提取森林防火基本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