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宁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提供档案和咨询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单位和个人可以无偿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利用其它档案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和其它组织与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和业务指导及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在档案科学研究和现代化管理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向国家捐献重要或珍贵档案的;
  (四)热心资助档案事业事迹突出的;
  (五)在其它方面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