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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档案管理办法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档案馆和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
  (五)组织并指导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档案抢救和保护、档案宣传和教育、档案干部培训工作;
  (六)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案件。
  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市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综合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行政村、居委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 市、区(县)所属各级机关及各行业主管机关档案机构,制定本行业档案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工作目标,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档案,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 市、区(县)各类档案馆是集中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其职责是:
  (一)市、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史料。
  (二)市城建档案馆负责监督、指导、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形成的档案。
  (三)企业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企业的各门类档案。
  第十条 市、区(县)综合档案馆分别由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管理,业务上分别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市城建档案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企业档案馆由本单位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业务人员应当具备本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归档制度,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文书或业务部门按归档范围收集齐全,按规范和规定期限进行整理立卷,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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