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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旅游经营服务定点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已取消旅游经营服务定点管理制度,失去调整对象)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


  《青岛市旅游经营服务定点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2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杜世成
                          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
           青岛市旅游经营服务定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市场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和《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服务定点单位,是指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可以为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提供食、住、行、游、购、娱等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单位。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旅游经营服务定点管理工作。
  各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旅游经营服务定点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经营服务定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旅游经营服务定点单位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六条 旅游经营单位申请旅游经营服务定点单位资格,应当凭营业执照向所在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区(市)未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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