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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11年6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日)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青岛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2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杜世成
                          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
          青岛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性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上,利用各种布幅、彩旗、充气物、遮阳伞等形式发布的短时期广告。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和崂山风景旅游干线区域范围。
  第四条 青岛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的组织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规划、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协同做好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举办大型节庆、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经贸洽谈会等活动期间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会议或活动的举办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市联审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联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位置及范围内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除全市性大型节庆活动经批准可以设置过街横幅外,其他活动不得设置。
  第六条 会议或活动的举办单位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可以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广告经营单位设置发布。
  第七条 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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