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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价格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废金属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2日)修改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91号)


  《南京市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二00一年四月二日
              南京市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价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确定价格调控目标,做好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工作。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五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第六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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