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
《南京市防洪办法》已经2001年3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二00一年四月二日
南京市防洪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
《防洪法》)和《
江苏省防洪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防洪有关的活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
《防洪法》、
《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依法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防汛抗洪的日常工作。
在市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城区防汛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城防指”)负责城区防汛抗洪的日常工作。滁河、沙洲圩等区域设立的防汛联防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五条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做好本单位的防汛抗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