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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五)在县城街道两侧、公共设施内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作业或未经批准设置或扩大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拆除,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临街建筑工地不按规定设置遮挡围栏、围墙,施工作业现场扬尘、泥浆洒漏、污水外流而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工程竣工、作业完成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和拆除工棚等临时建筑、设施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清理或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占用、移动、封闭、拆除或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丰卜救措施,恢复原状,并处以该设施造价一至三倍的罚款;
  (八)凡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任意遗弃、倾倒或泄漏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以该单位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管理、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垃圾、清扫街道、整洁市容的,责令限期处理,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妨碍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管理,秉公执法,接受群众投诉,及时制止和查处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及时清洗不洁和修复、更换破损的环境卫生设施;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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