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区人口密度、流量和公共场所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县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鼓励单位、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和改造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允许收费,相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提供方便。
第七条 县城内规划设置的建(构)筑物及其外装饰装潢、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等,应当突出民族特色,保持其外形美观、整洁。
县城内的电力、广播电视、通讯等电缆管线和交通设施的架设安装应当符合安全美观标准,适合于现代城市文明的要求。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街道及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和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乱倒污水、进行屠宰、加工作业和摆摊设点。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或者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并按要求及时清运。
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栏或围墙,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施工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泥浆洒漏、污水外流的措施,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时,应同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设施和其它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并清理平整场地。
第十条 县城内的单位、住户、个体工商户及城郊居民应当在门前屋后,按照“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责任要求,做好卫生保洁、植树种草和管护工作。
沿街单位、店铺、住户必须保持门面整洁,主要街道两侧的阴阳台和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设备,搭建、封闭阴阳台,设置遮阳雨蓬、安全防护网,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有碍市容。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通讯设施及园林绿地、花坛,应当按行业规范建设和管护,产生的渣土、污泥和其,他废弃物,由有关单位或作业者及时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