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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31日)修改

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本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保障蒙汉两种文字的平等地位,促进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必须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一)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条幅、横幅;
  (二)单位名称、报刊名称、公章、文件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及印有党政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纸;
  (三)机场名称、车站站名、交通标志、机动车辆车门上的单位名称;
  (四)街道名称、路标、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界牌;
  (五)行政司法机关的布告、标语;
  (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七)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其他社会市面用字。
  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做好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指导、管理、检查、督促工作。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用字,并按下列规定书写、制作、挂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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